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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明佑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我看死刑  

民德國中二年二十班  賴明佑

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「陳金火、黃賢正、廣德強等六名死刑犯在昨日晚間已遭槍決……」各家媒體爭相報導這件轟動全球的死刑,有國際特赦組織的譴責,也有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的支持。看到國際間連聲譴責我國執行死刑,我的心不禁反問起自己:「死刑,難道不對嗎?」

「一個人犯了什麼錯誤,就必須為什麼負起責任。」至少,我是這麼認為的。如果按照廢除死刑者的說法來看──死刑是殘忍的,不該以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,那等於是人與人間的「公平原則」被代替槍決了!殺了一條生命卻可逃脫相同「受死」的命運,不就是不公平嗎?我認為,古代羅馬帝國的法律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才是真正的「公正」啊!為自己所做的事付出相同的代價,才可免除旁人重蹈覆轍。死刑的精神,就是如此,而且比之古代的羅馬法,現代可說是已「仁慈」許多了。

歐盟主張的「廢除死刑」,對於犯罪的消弭,真有效用?如果過份的尊重人權,反倒使犯罪者氣焰囂張,那又是無用的仁慈和虛偽的人權說罷了!既然死刑犯不尊重他人人權,我們真的有必要給他極度尊重的人權嗎?那只會造成「人權、公正、人性」的間接扼殺,並且把受害者家屬的悲痛推進永遠的深淵。這是我主張死刑的原因──防止大家有了「不必負責」的錯誤念頭,死刑也許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,但至少能削弱廢死所帶來的僥倖心態。

我認為,長遠的來看,解除真正死刑的方法,就是要效仿羅馬帝國的「以眼還眼」政策──先將「負責」的想法在眾人心中根深柢固,才能進階降低犯罪的念頭。所以真正需要廢除的,是那些不必要的仁慈啊!

102年3月2日刊登於臺灣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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